昨天,南京市政府发布系列文件,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,我市将调整城市房屋和征地房屋拆迁补助标准。
城市房屋拆迁,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,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;过渡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28元,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;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,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,可获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。其中,30日内,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,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,每个房屋所有权证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。
征地房屋拆迁,搬家费每平方米12元,超过220平方米的,以220平方米计算,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;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,每月每平方米6元,超过220平方米的,以220平方米计算,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;过渡期超过两年的,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,超过220平方米的,以220平方米计算,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;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,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。此外,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,可获得提前搬家奖励费,奖励费按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,超过220平方米的,以220平方米计算,每个产权户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。